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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卡管理的通知

川商建〔2010〕55号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经委(经信委):  现将《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管理的通知》(商建函〔2010〕798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川商建〔2010〕55号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经委(经信委):
  现将《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管理的通知》(商建函〔2010〕798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商务、财政、经委(经信委)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管理工作,想办法、添措施,督促家电下乡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销售网点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申领、使用产品标识卡,确保家电下乡这一惠民政策顺利推进。要成立专门的联合检查机构,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备案销售网点等进行检查,并于10月20日前将检查结果分别报送商务厅、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附件:商建函〔2010〕798号


省 商 务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经 信 委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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