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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商务、财政、环保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印制等有...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财政、环保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印制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商贸函〔2010〕808号)精神,为加强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防范通过假冒、盗用、买卖凭证等手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保障全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实施,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制定了《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防范通过假冒、盗用、买卖凭证等手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保障全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印制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商贸函〔2010〕8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以下简称凭证)是国家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补贴的重要凭据,是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四川省常住户口(身份证所在地在四川省)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时享受家电补贴,中标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享受运费补贴和指定拆解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企业)享受拆解处理补贴的重要依据。
前款所称家电限于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家电产品。
        第三条 凭证分为三联:回收联、拆解联和销售联。
        回收联(第一联):由回收企业保存,作为回收企业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的依据。是回收企业从购买人手中回购旧家电,并集中运送、交售给拆解企业后,向拆解企业申领运费补贴的凭证。回收企业在申领运费补贴时将回收联交拆解企业。拆解企业在申领垫付的运费补贴时,将回收联上交企业所在地市(州)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核。
        拆解联(第二联):由拆解处理企业保存。中标回收企业在向拆解企业交售旧家电时,将拆解联一并交付拆解处理企业,并作为拆解企业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和向财政部门申领拆解处理补贴的依据。拆解企业在申领拆解处理补贴时,将拆解联上交企业所在地市(州)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核。
        销售联(第三联):由销售企业保存。是购买人交售旧家电后取得的凭证和购买新家电享受补贴的依据,并作为销售企业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和向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补贴资金的依据。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产品时将销售联交付给销售企业(网点)。销售企业在申领垫付的家电补贴时,将销售联上交企业(网点)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条 四川省商务厅根据商办商贸函〔2010〕808号规定的凭证样式和分配的凭证号段,组织开展凭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负责对凭证申请、领取、发放、操作实施审核与监控。
财政、环保等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凭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各中标回收、销售企业和指定拆解企业是凭证的使用单位,在凭证领取、发放、使用、交接过程中应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 回收企业根据已备案回收网点在各市(州)分布情况,提出预计使用凭证量,向四川省商务厅提出领取凭证的申请。由四川省商务厅审核批准后,根据回收企业上报预计使用数量的申请,结合已备案回收网点设置情况将凭证发放回收企业,由回收企业下发至所属已备案回收网点。
        第七条 回收企业需再次领取凭证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四川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第八条 凭证管理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中标回收、销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其企业及下属销售、回收网点领取、使用凭证负全责。凭证的领取、发放、保存必须由专人负责,建立台账,做到手续严密、保管安全、账物相符。凭证领用人员、保管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核对凭证的登记簿和实际库存,做到账实相符后方可离岗。
        第九条 开具凭证的要求包括: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涂改;
        (三)必填空格不能空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证确定为废证:
        (一)凭证与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样式不符或凭证印刷有缺陷;
        (二)凭证没有“四川省商务厅监制章”印鉴;
        (三)凭证缺页;
        (四)凭证填写有涂改痕迹;
        (五)购买人携带未填写的空白凭证或非备案回收网点工作人员填写的凭证。
        第十一条 在开具凭证时因填写错误造成凭证不能继续使用,或有本办法第十条情况的,需在该凭证明显位置注明“作废”字样,做好作废凭证号码的登记,完整保留,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凭证上交至凭证发放部门。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网点)必须在收购旧家电、开具凭证的当天(最迟不超过24小时),将凭证回收联和拆解联整理、妥善保管、登记入册,并准确地将回收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不得影响购买人购买新家电享受补贴政策及销售企业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因回收企业管理不善造成凭证遗失、被盗、伪造、买卖等情况的,应及时上报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商务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回收企业承担所有损失。
        第十四条 销售企业及下属销售网点根据当天凭证销售联收取数量与相应的新家电销售量进行核对,并将销售新家电的品类、品牌、型号、销售价格、垫付补贴金额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将凭证销售联整理、妥善保管、登记入册。
        第十五条 因销售企业及属下销售网点管理不善造成凭证遗失、被盗、伪造、买卖等情况的,应及时上报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商务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造成损失的,由销售企业承担所有损失。
        第十六条 回收企业在向拆解企业交售废旧家电时,回收、拆解企业双方应做好回收联、拆解联的交接与记录,拆解企业应及时对回收旧家电进行货、单核对,确认后将接收的旧家电以及相对应的凭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因拆解企业管理不善造成凭证遗失、被盗、伪造、买卖等情况的,应及时上报四川省商务厅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做好相关登记与处理。四川省商务厅会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企业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不定期对辖区凭证使用单位的凭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对重大风险问题,如有空白凭证的遗失、被盗、伪造、买卖及违规使用等,应及时查明原因,追查凭证去向,同时将有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上报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回收企业注销或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结束后,回收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未使用的全部专用凭证上交四川省商务厅。逾期不交的,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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